10月20日消息,9月13日凌晨2時許,浙江杭州,一輛打著雙閃燈的SUV停在道路中央,阻攔后方車輛通行。
過路群眾發現異常前來查看,發現該車輛主駕駛位空著,僅有副駕駛座上躺著一名男子在酣睡,車內中控臺還顯示著“報警”提示,便報了警。

交警到達后,發現男子有飲酒嫌疑,抽血檢測后,駕駛員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14.5mg/100ml。
9月19日,臨平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近日,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吳希根接受媒體采訪,解讀王某某醉酒智駕獲刑案件審理背后的細節。
法官介紹,本案審理的關鍵點是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借助汽車駕駛輔助系統駕駛機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雖然被查獲時車輛已停止行駛、被告人王某某在車內睡覺,但在案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在被查獲前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道路安全的行為。
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視頻、行車記錄儀視頻、車輛后臺行駛記錄等證據,完整反映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車到被查獲的經過,他在實施醉酒駕駛后被查獲時是否正在駕車不影響醉駕行為認定。
并且,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所駕駛的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為2級,即使開啟汽車輔助駕駛系統,其本人仍是車輛駕駛主體。
而所謂的“智駕神器”是逃避系統方向盤檢測的配件,不能替代駕駛人執行駕駛任務。
所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處刑。
此外,目前市面上的汽車未達到高級別自動駕駛水平,駕駛人在開啟“智駕系統”后仍需要保持對車輛的控制,觀察車輛行駛動態,確保行車安全,“智駕系統”不能替代駕駛人執行駕駛任務,駕駛人仍是第一責任人。開啟“智駕系統”不能成為行為人酒駕從輕處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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