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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一起案件。2020年5月,男子張某入職北京某公司擔(dān)任品牌總監(jiān),勞動合同約定其試用期為3個月,月薪5萬。張某入職試用3天后,公司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向其出具解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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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認(rèn)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提出仲裁,勞動仲裁裁決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公司支付其5月份的工資。公司不服該裁決書,于是向法院起訴。
本案兩次審理后,法院均認(rèn)為雙方在較短時間內(nèi)產(chǎn)生較大矛盾,不具備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chǔ),不支持張某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張;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可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另行主張權(quán)利。
張某不服上述判決,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后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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